園區資訊
發布時間:2020-11-20 點擊:1135
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上海科創辦”)的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規定》第二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渠道
1、上海科創辦門戶網站(http://kcb.sh.gov.cn/)、“張江科學城”門戶網站(http://www.pudong.gov.cn/zjkxc/);
2、“張江發布”新媒體;
3、新聞發布會;
4、其他:報刊、廣播、電視等。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上海科創辦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上海科創辦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處設置在機關大樓,申請人可到現場當面提交申請。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東路1158號3號樓(綜合處)
辦公時間:9:00-11:30,13:00-17:0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33833000
2、信函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方式向上海科創辦提交申請。
來信請寄: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東路1158號3號樓,上海科創辦綜合處(收),同時須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政編碼:201203
傳真號碼:021-33833100
(二)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上海科創辦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下載打印。
2、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4、上海科創辦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上海科創辦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上海科創辦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對于符合《條例》、《規定》申請要求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第二十三條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根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上海科創辦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上海科創辦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辦理期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上海科創辦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申請辦理期限。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上海科創辦有權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3、申請不符合《條例》、《規定》有關規定的,向當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指引其向相關單位咨詢或按其他有關程序辦理。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上海科創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綜合處具體承辦上海科創辦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東路1158號3號樓;聯系電話:33833000;傳真號碼:021-33833100;
四、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上海科創辦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