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2022)滬0109民初1945號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曉烹公司、中電公司對于房屋租賃合同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均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曉烹公司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即已成立,并以他處地址作為其住所地長期經營。雙方合同約定系爭房屋做“辦公”使用,無法必然得出曉烹公司可以系爭房屋為住所地進行工商登記進而進行商業經營的結論。曉烹公司作為承租人,若其欲租賃系爭房屋用于商業經營,理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出租人是否同意其在系爭房屋上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盡更高的注意義務,然而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并未就承租人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事宜進行明確約定,現曉烹公司以中電公司不配合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影響其正常經營為由主張由中電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