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2022)滬0115民初77129號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到期后,被告繼續租住系爭房屋至2022年6月3日,理應結清租住期間的費用。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48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憑,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保潔費,結合被告搬離時系爭房屋臟亂的現實狀況,從公平角度出發,該主張尚屬合理,本院可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水費,有證據為憑,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進行抗辯,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XXX租金6,485元(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
二、被告X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XXX衛生保潔費500元;
三、被告X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XXX水費212.31元。